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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业动态

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的通知

作者:山东子一招标代理有限公司

日期:2022年09月02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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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 资格信用承诺制的通知

 

 

各市财政局,省直各部门、单位,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,各政府 采购供应商:

为进一步优化我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,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 采购的交易成本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及其实施 条例、国务院《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》(国发

〔2021〕24 号)和省政府办公厅《关于印发“十大创新”“十强产 业”“十大扩需求”202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》(鲁政办字〔2022〕 28号)等要求,现就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有关事 项通知如下:

一、承诺制实施主体及事项范围

依法在山东省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,参与山东 省各级政府采购活动,可不提供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 施条例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 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,改为以书面形式作出承诺,减轻参与政府 采购活动的负担。 

二、承诺制具体应用场景

1.在我省境内注册的供应商参与我省政府采购活动,可在投 标(响应)文件中提供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》(以 下简称《承诺函》,格式见附件),不再提供“依法缴纳税收和社 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”。供应商可提前在“中国山东政府采 购网”查询本单位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。

2.在政府采购项目资格审查环节,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登 录“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”,在“开评标管理”栏目中,查询提供 《承诺函》的供应商近六个月在山东省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 的情况。

3.对于反馈有税收和社保资金缴费信息的,视为“有依法缴 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”;对于反馈无相关信息的,应 由供应商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。

三、不适用承诺制的情形

1.供应商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,应提供相 应材料证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。

2.供应商未在山东省内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,应按采 购文件要求提供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。

3.其他不适用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制的情形。

四、其他事项

1.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积极落实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,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告知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推行承诺告 知制的相关内容,并提供《承诺函(模板)》,不得排斥、限制供 应商提供《承诺函》。

2.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在设置“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 资金”的资格条件时,应按照“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”查询系统 可查询时限进行设置,对提交《承诺函》和提交其他证明材料的 供应商采取同一资格审查标准,不得因此排斥或限制供应商参与 政府采购活动。

3.供应商应对《承诺函》内容的真实性、合法性、有效性负 责。如发现虚假承诺,将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 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“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、成交” 的情形予以处罚。

4.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,请及时 反馈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。

本通知自2022年 7月 1 日起施行。

 

 

 

附件: 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(模板)》

 

 

山东省财政厅

2022年 6 月 29 日
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(模板)

 

 

致  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;

我方在参加 项目名称(项目编号、包号;)政府采购活动 前,已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,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 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和采购文件关于 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资格要求。

特此承诺。

我方对上述承诺真实性、合法性、有效性负责,如有虚假承 诺,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处罚。

 

供应商全称:    (盖公司公章)

202 年 月  日

 

 

 

 

 

注:

1.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,应提供相 关证明材料。

2.未在山东省内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,须按采 购文件要求提供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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